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項目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管理和監督基金會的各基金項目的運轉,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章程》及《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實施項目是指按照基金會的宗旨致力于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山工藝師生,推動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開展要充分體現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的目標,充分發揮捐贈單位和合作單位的作用。
第二章 公益性基金項目范圍
第四條 公益性基金項目含限定性基金項目和非限定性基金項目,主要用于:
(一)人才、學科及實驗室建設,如:特聘教授崗位基金、國家級學術榮譽稱號基金、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等;
(二)獎教助學金,如:優秀教師獎勵基金、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學生重癥醫療救助基金、新生全額獎學金、大學生創新創業扶持基金、大學生全國性競賽資助等;
(三)科學研究,如:圖書資料支持計劃、國際合作交流基金、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資助計劃等;
(四)師生成長,如:國內外學術會議資助、教師訪學計劃資助、學生國際交流計劃資助、師生專項合作發展基金等;
(五)校園建設及景觀,如:已建、在建或擬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樓層、會議廳、教室等)、道路、橋梁、樹木、綠化景點等;
(六)產學研合作,如:包括共建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或研究中心,教學科研項目,實習實訓基地等;
(七)大學生活動,如:校園文體活動資助、學生社團建設、社會實踐資助等;
(八)經學校批準的由學院或部門提出設立的專門用途的捐贈項目。
(九)按照捐贈者意愿進行的有利于發展教育事業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立項程序
(一)捐贈方與基金會協商確定捐贈意向后,填寫《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貨幣類捐贈登記表》或《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接受實物類捐贈登記表》經基金會秘書處蓋章確認、備案。
(二)基金會理事長或委托代理人與捐贈方簽訂《捐贈協議書》。
(三)基金會委托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實物類捐贈類型,辦理驗收和登記手續。
(四)基金會財務人員根據《捐贈協議書》和驗收記錄等,按幣種、金額開具捐贈專用發票。接受實物類捐贈且捐贈人可以提供貨物發票的,按發票金額開具捐贈專用發票;無貨物發票的,可按協議金額或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價值證明開具捐贈專用發票。
(五)校基金會財務人員根據《捐贈協議書》、捐贈發票等原始憑證,據實入賬。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六條 限定性基金項目由受益單位提交《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限定性基金項目經費使用立項申請表》,非限定性基金項目由申請單位提交《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非限定性基金項目經費使用立項申請表》,經基金會批準后,受益單位負責項目的落實與實施。受益單位應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度,成立項目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項目。
第七條 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改變原始意向的,受益單位需填寫《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項目變更審批表》,待基金會理事會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八條 基金會對上述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予以協調。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驗收
第九條 基金會秘書處對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管和驗收,具體涉及:監管項目協議的執行情況,負責項目配套資金的足額到位,檢查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組織項目驗收,報告項目執行結果。
第十條 項目結束后,基金會秘書處組織專門人員對完成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項目進行跟蹤及效果評價。對單項金額達到1000萬元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評價。若不達標,受益方要組織項目退工。返工產生費用由受益方負責。在項目實施中如有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將依照法律和規定追究項目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受益單位填寫《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基金項目結項報告書》,并在項目驗收后一個月內向基金會秘書處遞交項目建設總結報告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本。
第十二條 基金項目的所有成果須以適當形式體現基金會的資助。
第六章 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有項目的經費都必須進入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賬戶。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及合作協議或捐贈協議文本要求,項目實行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撥付按項目經費預算及用款計劃,經基金會相關部門審核后按進度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經費管理由基金會負責。
第十六條 項目結束后,基金會負責向捐贈單位報送專項資金財務決算,以及項目完成報告。
第十七條 專項經費接受民政部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審計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