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內部控制,預防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活動,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四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方針:
1.合法審慎方針。所有涉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工作人員都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洗錢和恐怖融資等交易,做到有疑必報,報必詳盡,認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2.保密方針。涉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泄露或不當暗示給其他不相關人員。
3.與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方針。應當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分支機構依法進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依法協助司法機關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第二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秘書長負責基金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秘書處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調。相關工作人員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責任人。設立監督崗位,負責對異常交易的分析、審核和判斷。
第六條 秘書處負責監督、協調基金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監督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政策在基金會的執行。研究、制定和落實基金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規劃,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辦法。研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監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完成情況。審核基金會向人民銀行上報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資料。負責組織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培訓。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熟悉掌握簽約合作方的所有制性質、業務經營的品種與范圍、業務經營規模等狀況。負責對異常交易進行分析、審核和判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注意觀察、了解合作方資金的動向,發現可疑交易,隨時報告。特別關注大額資金交易,化整為零的資金交易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立即按規定上報。
第三章 合作方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
第七條 遵循相關原則,在相關業務中,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合作方身份識別制度。
第八條 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合作方、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實際調查、訪問、調閱相關資料等相應措施,了解合作方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第九條 在與合作方建立業務關系時,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審核無誤,要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并妥善保管。客戶已經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應中止為其辦理業務。
第四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條 工作人員在涉及資金交易過程中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應在交易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會秘書處報告,經批準同意后向發生可疑交易的合作方發出預警通知,提示合作方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經核實后認為不存在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的,應要求其在收到預警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秘書處提交情況說明。如果秘書處認為合作方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點的,應在收到情況說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如果確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應在交易發生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會秘書處反映情況,秘書處在收到情況反映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經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 5個工作日內補正后重新報出。
第五章 合作方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管合作方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以提供識別合作方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五條 在辦理支付業務時,應當盡可能全面地登記合作方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關聯銀行賬號、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業務系統的金融機構提供交易對方金融機構名稱,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金融賬號等信息。
第十六條 合作方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限:合作方身份資料、交易記錄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條 如果合作方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工作結束。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合作方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六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監督
第十九條 監事會和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對基金會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重點對基金會反洗錢的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基金會反洗錢組織管理架構建設,反洗錢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對基金會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監督其落實整改措施,實施跟蹤反饋,全程監督制約。
第七章 反洗錢培訓措施
第二十一條 積極開展反洗錢宣傳與培訓工作,為反洗錢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以多樣化的形式和手段,讓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反洗錢的特點、國家反洗錢政策和打擊反洗錢活動的成果。培訓應重點結合基金會的特點,針對反洗錢工作職責,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與輔導,確保反洗錢相關責任人員能夠接受反洗錢知識培訓。
第八章 協助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內部程序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時,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為人民銀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主管部門的聯系部門。
第二十四條 為了更好地協助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基金會工作人員作為聯絡人,全程配合人民銀行做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期間的溝通、協調、聯絡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當基金會收到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通知后,應立即向理事長匯報,由基金會理事長組織相關人員召開會議,按人民銀行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調閱相關賬簿、憑證等信息資料時,聯絡人應首先與秘書長溝通,并提供調閱清單,再由相關人員辦理調閱手續后予以提供。調查人員約談有關人員時,亦應與秘書長溝通后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于調查人員涉及封存文件、資料時,應當現場查點清楚,由相關人員在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留按規定保管。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結束后,應由秘書長向基金會理事長匯報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情況。
第九章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合作方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和為識別合作方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無關的單位和個人透漏。
第三十條 對可疑交易現象要嚴格保密,除向交易主體進行查詢或調查以及報告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主管部門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有關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條 對人民銀行等機構進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情況和相關信息,在調查期間嚴格保密,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教育基金會。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行。